来源:中国德安网 发布时间:2025-05-13 17:32
各乡(镇)人民政府,县政府有关部门,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:
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、政策性文件的动态管理,根据《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》(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)有关规定,经县政府研究,决定对《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〈德安县关于做好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德府办字〔2014〕62号)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。
一、删去第二条的第(四)点第二小点规定“今后严禁进入我县建筑市场”。
二、删去第二条的第(八)点第五小点规定“凡是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安置对象安置的国有出让土地的房屋,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”。
三、删去第二条的第(九)点第七小点规定“前期物业开办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:多层房屋按地下建筑面积1.5元/平方米,小高层按地上建筑面积2元/平方米;高层按地上建筑面积2.5元/平方米缴纳给物业服务企业,开发配建和投资代建的开办费由开发单位承担,政府自建的由县财政承担,开办费由县房管局实施监管,主要用于购置物业管理机构必备的办公用品设施”。
四、第八条第(2)点规定向县房产局申请房屋初始登记,修改为“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初始登记”。
此外,文件中涉及机构改革和职责调整的单位名称相应进行更改。
2025年5月13日
(此件主动公开)